来源:社会组织法律网 2021-03-04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用印行为,严肃用印纪律,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有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各类印章均由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行政类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由综合保障室专人负责保管;业务类印章包括人名章、财务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人名章、财务章等印章启用时,一般事项须由秘书长签批,用印人提交申请、逐级报批;重大事项须经理事长签批,用印人提交申请、逐级报批。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外使用印章或套用基金会印模,可由综合保障室负责人指定人员持印章或者印模陪同用印人前往。
第五条 原则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或信笺上用章,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经逐一编号后交经办人,事后由经办人交回该介绍信或信笺使用情况的复印件。
第六条 为确保基金会文件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对须存档的文件资料,如基金会各类文件、报告、合同、章程、协议、意向书、项目文书、决议等,经办人须多准备一份盖章作原件(如原件不够,盖章件可复印),有电子版的文件资料须拷贝一份,一并交综合保障室存档。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用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印章经办人或用印人、印章保管人在《用印登记簿》上分别签字确认。
第八条 基金会《用印登记簿》长期保存,必须存档,以便核查。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印章经办人或用印人等有关人员因失职等行为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