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益法传真 2020-05-24 08:21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7号)。新规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其中,新规对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规定了七项内容。其中,因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问题在理解和适用有不同意见。
作为一名长期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一名律师,为便于公益慈善领域的从业伙伴们正确理解新规的规定,我还是决定把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先看看08、09年因行政处罚取消税前扣除资格的规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从上述两个规定来看,无论公益性群众团体受到哪个行政部门、什么类型的行政处罚均应取消其税前扣除资格。
二、2018年规定对“行政处罚”进行了界定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财税〔2018〕110号通知对财税〔2008〕160号通知和财税〔2009〕124号通知中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行政处罚仅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其它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影响税前扣除资格。同时,该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做了界定,排除了警告和单次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2020新规有了新规定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新规对行政处罚作出了新的规定,这里的行政处罚仅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排除了税务机关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种类仅排除了警告,未将单次一万元以下罚款排除。
鉴于上述规定的冲突,如何理解和适用呢?
财税〔2018〕110号通知和财税〔2009〕124号未被废止,2020年第27号规定与上述两规定有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只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才能取消其税前扣除资格。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取消公益性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另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受到登记管理机关罚款、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也取消其税前扣除资格。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理解,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