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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有必要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吗,需要注意哪些?

来源:益法传真 2018-12-20 22:18

问:基金会有必要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吗,需要注意哪些?

答:根据基金会自身需要,由基金会自行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基金会是否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授权性内容。换句话说,基金会与劳动者是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主动权在基金会,基金会可签、可不签,基金会不签竞业限制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如果基金会需要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是所有劳动者都签,是基金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二、竞业限制补偿协议要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

第三、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四、基金会要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基金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此义务。补偿金标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应遵循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

第五、基金会不得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或一次性)支付。

第六、基金会要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报告义务。

第七、竞业限制补偿协议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标准或者数额。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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