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社会组织法律网 2021-05-28 11:18
【社会团体概念】: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概念、范围沿革】
1、1950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但下列各团体不在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之内: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
(二)二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法令规定的团体;
(三)机关、学校、团体、部队内部经其负责人许可组建的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包括下列各项范围:
(一)人民群众团体;
(二)社会公益团体;
(三)文艺工作团体;
(四)学术研究团体;
(五)宗教团体
(六)其它合于人民政府法律组成的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1951年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
第四条 登记办法第三条所称之社会团体,共包括范围如下:
1. 人民群众团体:系指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农民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民主妇女联合会、民主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等。
2. 社会公益团体:系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如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
3. 文艺工作团体:系指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社会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美术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
4. 学术研究团体:系指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社会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学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
5. 宗教团体:系指从事宗教活动的社会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
6. 其他合于人民政府法律组成的团体:系指其他依照人民政府法律组织而不包括在上述五项之内的社会团体。
2、1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1998年/2016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立法沿革】:
1、1950年9月29日政务院第52次政务会议通过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50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执行至1989年;
2、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3号令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废止了1950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3、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废止了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4、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了1998年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至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