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益法传真 2021-05-19 09:53
公益慈善圈里的朋友看到这个标题,或许第一时间反映出公益慈善领域常用的一个术语“定向捐赠”。非也、非也!
本文要讲的“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捐赠”不是“定向捐赠”。
“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捐赠”是指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并明确了受益人是张三或者李四或者张三、李四和王二麻子。换句话说,捐赠人对受益人的指向是具体的、明确的个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可以直接锁定受益人,不需要再对受益人筛选了。
“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并明确捐赠资金用于某一方向或者领域,而不是具体到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比如捐赠人指定捐赠资金用于孤困儿童救助、失独家庭老年人助医等等。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还需要通过设定资助标准、受益人筛选等程序才能将受益人锁定。捐赠人在捐赠之初并不知晓受益人是谁,受益人具体名单有哪些人。
明确了本文要讲的“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捐赠”是什么概念后,再谈捐赠人的此次捐赠能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就不会混淆了。
慈善组织接收指定受益人的捐赠,慈善组织在这个过程中不是主导者而是一个通道。资金使用方向不是慈善组织定的,受益人不是慈善组织选的,资金只是在慈善组织过了一遍。慈善组织开展这样的活动其公益性显然不足。
根据《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第三条规定,(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
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捐赠人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定性为慈善组织的受托代理业务,慈善组织接收的资产应定性为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定性为捐赠收入,不得出具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