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益法传真 2020-02-09 08:15
作者 王胜利律师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9号公告,即《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
根据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根据9号公告上述规定,对直接向防疫任务医院捐赠税前扣除事宜作如下简要分析:
第一、捐赠人可以不通过慈善组织直接向疫情防治任务医院捐赠;
第二、捐赠人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可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第三、受赠医院必须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该医院不仅包括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医院(公立医院),也包括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非事业单位医院(如私立医院);
第四、捐赠人捐赠物品并非全部税前扣除,而是仅限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防疫用的防护服、口罩、检测试剂、消毒液等。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属于非防疫物品则不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第五、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财物类型,仅指捐赠物品未包括现金捐赠;
第六、税前扣除数额为全额扣除;
第七、捐赠人可凭受赠人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八、本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捐赠人在2020年1月1日后捐赠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享受全额税前扣除优惠。
9号公告是国家应对防疫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全民抗疫、人人有责。科学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