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 大事件
  • 实务研究

    • 社会组织百科
    • 社会组织问答
    • 本站原创
  • 案例判例

    • 社会组织案例
    • 社会组织判例
  • 规章制度

    • 基金会
    • 社会团体
    • 社会服务机构
  • 法规政策

    • 基金会
    • 社会团体
    • 社会服务机构
    • 社工组织
    • 志愿组织
    • 境外组织
    • 党建法规政策
    • 财务法规政策
    • 税务法规政策
    • 人力资源管理
    • 综合法规政策
  • 文书合同

    • 社会组织文书
    • 社会组织合同
  • 党 建

    • 党建新闻
    • 各地经验
    • 党建法规
  •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 社会组织百科

  • 社会组织评估

    • 基金会
    • 社会团体
    • 社会服务机构
  • 社会组织百科
  • 社会组织问答
  • 本站原创

招募志愿者,约定有报酬,究竟是哪般?

来源:益法传真 2020-05-27 08:24

作者  陈旭律师

最近,偶遇了几则写明酬金的志愿者招募令。不由自主的联想到了我一个朋友的经历。

去岁今朝,我一朋友转行后加入一家内地基金会在海外设立的办公室。朋友最初接到的是志愿者招募公告,写明有志愿者补助,加入团队后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此一来,我朋友当然就不是志愿者了,而是这家基金会的劳动者。当初的志愿者招募公告也烟消云散了。

尽管在法律上,志愿者、劳动者、劳务人员相去甚远,但在生活中三者却经常被混为一谈。关于三者如何不同的话题已是老生常谈,但却还是经常被张冠李戴,所以,今天我再来唠叨两句。

1. 为什么会被混谈


三者之所以被混谈是因三者有共同点,即志愿者、劳动者、劳务人员都在为某人或某组织提供“服务”(或者说“劳动力”),三者与他人行为发生联系都是由“劳动力”牵线搭桥。

试想如果两个应届毕业生同在一家社会组织,一个是志愿者,一个是劳动者。两人都通过自己的时间、智力、体力等方式为这家组织提供服务,仅从行为表象来看难以区分谁是志愿者,谁是劳动者。

所以在实践中就有了以志愿者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或行劳务用工之实的行为。

将志愿者与劳动者或劳务人员混谈,有的是善意,比如感觉志愿者太辛苦想通过给予“报酬”方式感谢;有的是恶意,比如为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而以志愿者之名行劳动者之实。不过,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对“志愿者”之名都是一种伤害。

2. 如何从法律上区分


第一,志愿者、劳动者、劳务人员行为由不同法律予以规范

  • 志愿者立名于《志愿服务条例》,依该条例第六条第1款规定,志愿者定义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行为规范依《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相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市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或规定”。

  • 劳动者立名于《劳动法》,依《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可简单定义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劳动者行为规范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四)”以及各省市发布的相关地方法规和各地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

  • 劳务人员立名于《合同法》,依《合同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劳务合同可简单理解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与提供劳务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人身依附关系。”劳务人员系提供劳务的一方。

    劳务人员行为规范依《合同法》、相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

当然志愿者、劳动者、劳务提供方需各自遵守上述法规之外,还都须遵守诸如《民法总则》、《刑法》等基本法,暂且不提。
第二,三者行为本质区别在于提供服务后是否收取报酬。
报酬包括劳动报酬和劳务报酬。
志愿者和劳动者本质区别是,志愿者无偿提供服务(或劳动力)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劳动者或劳务人员是有偿提供服务(或劳动力),是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与二者的根本区别。
第三,三者与相关组织应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
志愿者与一家社会组织建立的是志愿服务关系,应与这家组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该组织依法按志愿者行为规范进行管理,志愿服务协议中没有关于“报酬”的条款。依具体情况可约定志愿者补贴,用于补偿志愿者为提供志愿服务而产生的额外花费,比如交通费等。
劳动者与这家社会组织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与这家组织签订劳动合同,该组织依法按劳动者行为规范进行管理,如本单位的员工手册、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报酬”条款,明确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等,并按约定支付。
劳务人员与这家社会组织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应与这家组织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时间、地点、方式、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劳务一方依合同约定收取劳务报酬。

3. 实务答疑:志愿者领取了“报酬”还是志愿者吗?


这不一定。要看志愿者领取的钱如何来定性。
实务中,可能有些组织为了“说起来好听”,把给志愿者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等冠以“报酬”之名。这种情况下,志愿服务行为不因这份有名无实的“报酬”而被改变。当然如果遇到具体事件还要结合财务行为、志愿者其他行为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志愿服务行为”。
如果该组织给志愿的钱超出了补贴范畴或者确实就是报酬,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
比如是否对志愿者考勤、是否规定上下班时间、是否有业绩考核、是否有奖惩规定等等。实践中已有很多案例显示,社会组织以志愿者之名招募人员,给的待遇比志愿者补贴多,比劳动报酬少,而实际按劳动者管理,最终经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组织与该“志愿者”成立劳动关系。

4.  结  语


志愿者、劳动者、劳务人员是三种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可混同,更不能以志愿者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或劳务用工之实。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备案信息:京ICP备16001894号-4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

扫码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