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益法传真 2020-05-27 08:24
作者 陈旭律师
最近,偶遇了几则写明酬金的志愿者招募令。不由自主的联想到了我一个朋友的经历。
去岁今朝,我一朋友转行后加入一家内地基金会在海外设立的办公室。朋友最初接到的是志愿者招募公告,写明有志愿者补助,加入团队后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此一来,我朋友当然就不是志愿者了,而是这家基金会的劳动者。当初的志愿者招募公告也烟消云散了。
尽管在法律上,志愿者、劳动者、劳务人员相去甚远,但在生活中三者却经常被混为一谈。关于三者如何不同的话题已是老生常谈,但却还是经常被张冠李戴,所以,今天我再来唠叨两句。
1. 为什么会被混谈
试想如果两个应届毕业生同在一家社会组织,一个是志愿者,一个是劳动者。两人都通过自己的时间、智力、体力等方式为这家组织提供服务,仅从行为表象来看难以区分谁是志愿者,谁是劳动者。
所以在实践中就有了以志愿者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或行劳务用工之实的行为。
将志愿者与劳动者或劳务人员混谈,有的是善意,比如感觉志愿者太辛苦想通过给予“报酬”方式感谢;有的是恶意,比如为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而以志愿者之名行劳动者之实。不过,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对“志愿者”之名都是一种伤害。
2. 如何从法律上区分
志愿者立名于《志愿服务条例》,依该条例第六条第1款规定,志愿者定义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者行为规范依《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相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各省市发布的“志愿服务条例或规定”。
劳动者立名于《劳动法》,依《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可简单定义为“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劳动者行为规范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四)”以及各省市发布的相关地方法规和各地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等。
劳务人员立名于《合同法》,依《合同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劳务合同可简单理解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与提供劳务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包含人身依附关系。”劳务人员系提供劳务的一方。
劳务人员行为规范依《合同法》、相关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
3. 实务答疑:志愿者领取了“报酬”还是志愿者吗? 4. 结 语
志愿者、劳动者、劳务人员是三种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可混同,更不能以志愿者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或劳务用工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