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2015-10-21 00:00
中央国家机关脱钩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
现将《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5年10月21日
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号)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对工委管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直接领导原由中央国家机关部门领导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和群团工作。脱钩试点期间,工委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临时党委,负责做好接收参加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职责包括:
(一)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二)研究制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
(三)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党委、纪委班子成员。
(五)审核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
(六)做好监事的委派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八)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工作。
(九)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做好外事相关工作。
(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第三条 按照“党的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原则,成立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四条 已成立党委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党建工作由工委直接领导。已成立党总支、党支部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性质和实际情况,组建若干联合党委,由工委领导。
第五条 党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按期换届,党委每届任期4年,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支部每届任期2-3年。
第六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抓好关键环节,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八条 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在协会商会工作的党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20%比例每年向工委上缴党费。试点期间,工委将全额下拨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缴纳的党费,用于支持其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党员要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双重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党组织书记一般由负责同志兼任或其他人员专任,对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工委协商选派。对不胜任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党组织,要按照2%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设立专门党的工作机构;党员人数超过50人、少于100人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员人数少于50人的,可由行业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兼任或专任。对暂不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由工委协调,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职党员干部或退休党员干部中选派人员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指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