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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车辆管理办法

来源:社会组织法律网 2021-03-29 15:56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管理基金会所有的车辆,根据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车辆为公务用车辆,由综合保障部统一负责购置、管理。

第三条  综合保障部负责所有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与出险索赔,并按车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条  综合保障部统一负责处理因公驾车时产生的违章或发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统一负责车辆加油管理、车辆过境/过路费用、停车费用报销前置审批。

第五条  基金会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外,统一由综合保障部专人保管。

第六条  基金会车辆启用时,由驾驶人员向综合保障部填写车辆启用申请单并逐级报批。基金会车辆原则上不在基金会办公场所所在的院外过夜,遇有特殊情况在外过夜或出京的,逐级报批。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照,熟悉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注意行车安全。

第八条  因公驾车发生交通违章的,由驾驶人个人承担驾驶证扣分责任,如因车辆违章行为基金会被公安部门罚款的,基金会垫付罚款后三日内通知驾驶人偿还同等金额。

第九条 因公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驾驶人负有责任的,按照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基金会除保险理赔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基金会垫付后三日内通知驾驶人偿还同等金额。

第十条  因公驾车外出,因驾驶人未及时锁车或故意不锁车等过错或过失行为导致车辆丢失的,驾驶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车辆无法追回的,驾驶人应赔偿基金会损失。如驾驶人无过错也无过失的,驾驶人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酒后、醉酒驾车。驾驶人酒后、醉酒驾车导致的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均有驾驶人承担。一经发现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完毕后由驾驶人立即归还车辆,办理入库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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