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2021-07-30 00:00
7月30日,民政部召开“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詹成付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风险防范。习近平总书记就社会组织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着力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近年来,社会组织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目前全国社会组织已达90余万个,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耗费行政和社会管理成本,既有潜在风险,也有显性风险,给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切实开展好“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专项整治行动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深刻领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是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的重要举措,是科学谋划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内在需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动排查风险,采取多种措施,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出清,有利于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有利于对社会组织精准施策,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和功能,破解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难题,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充分发挥约束激励机制作用,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让更多人民群众受益。
会议要求,要对标任务要求,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一要明确整治的范围。要将“不年检”“不活动”“失联”的三类社会组织纳入重点整治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将到期未换届的、内部管理混乱的、已处于治理僵局的社会组织纳入整治范围,切实提升整治成效。二要把握整治的具体措施。要根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限期整改等不同措施,不能“一刀切”适用,也不能“一棒子打死”。三要紧扣整治的步骤安排。此次专项行动分工作部署、摸底自查、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四个阶段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家底,梳理名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整治。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要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常态化推进整治工作。四要强化整治的主体责任。要把握整治工作实际,针对不同管理体制、不同情形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强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主体责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会议强调,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治任务来抓,迅速组建专班、配强配齐力量、确保工作质量,要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用好上半年开展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工作的成效与基础,加强系统谋划和工作统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二要强化风险防范。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加强风险研判和处置。要吃透法规政策精神,把握政策边界,确保整治工作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推进,切实防范因整治工作产生新的风险。三要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引导,通过多种渠道重点宣传“僵尸型”社会组织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及整治的成效性;要及时做好舆情跟踪研判和处置,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四要完善长效机制。专项行动虽然是阶段性工作,但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将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柳拯主持会议,副局长陈小勇宣读了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文件。卫生健康委、中国社科院、上海市民政局、湖北省民政厅4家单位作交流发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等40余家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