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人才交流杂志 2020-10-15 00:00
2020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式上讲话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实施,将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也囊括其中。对此,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社会组织领域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就民法典的实施对社会组织退出清算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17日全国社会组织共876,462个,其中民政部登记的共2,295个。尽管这两年我国社会组织总量上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其质量却不尽如人意。其中社会组织的退出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例如:据上海市民政局消息:2017年度,上海民政部门在对登记注册的14914家社会组织数据核查摸底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348家长年未开展活动的“僵尸”社会组织实施了分类清理处置;据中国青年网北京消息,浙江省自2017年以来,全省已注销撤销1591个社会组织;据新华社武汉消息,武汉于2018年5月起,正是开展自2005年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政治专项行动。初步统计270家成为“僵尸社团”的社会组织将被清理。
见诸报端被处理的“僵尸”类社会组织不在少数,因为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也屡见不鲜。不论社会组织是被清理,还是被撤销登记都将产生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社会组织退出清算问题。
社会组织退出就是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消灭。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的消灭严格来说应该是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就好比一个自然人死亡一样,就是这个社会组织不存在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说来话长。由于我国立法概念的不统一,导致对法人资格灭失问题的理解也颇有争议。我就谈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三大条例对撤销社会组织登记进行了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基金会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可以撤销登记的六种情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社会团体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可以撤销登记的八种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可以撤销登记的八种情形。
从上述三大条例规定来看,都使用了“撤销登记”这一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六九条规定,“撤销”登记应是登记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许可行为的撤销,不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再据《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该组织终止。《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由上可知不论是撤销登记还是吊销登记证书均导致社会组织法人终止,法人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
然而,尽管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法人终止进行了规定,但是依然存在大量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或被撤销登记或被取缔后依然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不依法清算的情形。原因何在呢?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组织法人终止后不进行清算,社会组织不清算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将有效破解该问题。
一是民法典规定了社会组织清算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法人解散。《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人解散应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上述规定可知,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必须进行清算,这是法定的义务。
二是民法典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该说这是破解社会组织退出不及时清算的有力举措,也是追究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此规定的实施,将填补无法追责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法律空白,也将成为悬在社会组织决策机构人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是民法典构建了法院指定清算制度
符合清算情形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算是法定的义务,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倘若清算义务人就是不履行清算义务又该怎么办,能否强制清算呢?《民法典》就规定了法院指定清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引入司法救济途径破解社会组织退出清算难题的创新之举,这也是破解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问题的解决之道。
民法典的实施必将改变社会组织退出清算困局,必将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新业态,必将营造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