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2017-07-17 13:30
关于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7〕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团委、妇联: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新兴力量,在回应农村留守儿童心理社会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健康成长中具有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有关精神要求,现就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的指导原则
一是引导家庭尽责。立足完善家庭功能、促进家庭融合、推动家庭尽责,引导和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主体责任,弘扬倡导良好家风家教,形成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二是充实基层力量。在基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基层组织的支持下,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充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协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三是注重因地制宜。从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和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因地制宜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确保其有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是强化专业作用。培育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机构,推广应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经验模式,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促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
二、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做好救助保护工作。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随访,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监护照料、入学就学、身心健康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及时发现报告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受虐行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和临时监护照料工作。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链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资源,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和关爱服务。
(二)配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制宣传和家庭暴力预防教育,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正确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配合调解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矛盾,促进建立和谐家庭关系,为隔代照顾家庭提供代际沟通、关系调适和能力建设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关心留守儿童,增进家庭亲情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三)积极开展社会关爱服务。协助中小学校和农村社区做好安全教育,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提供心理援助、成长陪伴和危机干预服务,疏导心理压力和负面情绪,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提供社会融入服务,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不良行为临界预防,对有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实施早期介入和行为干预,帮助其纠正偏差行为。
三、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重点,加大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力度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区域和城乡统筹,鼓励城市相关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街道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对口支援、实习实训、提供培训督导等方式支持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将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村“两委”成员、家庭关系调解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未成年人保护专干、基层青少年事务工作者、基层团干部、基层妇女干部等纳入相关部门社会工作培训范围、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推动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社会工作学历学位教育,提升专业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要推动乡镇党委政府从有志于扎根奉献农村、具有高中(职高)以上学历的中青年人员、各类妇女骨干中培养选拔一支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本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壮大农村基层社会工作力量。
(二)积极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以农村留守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免费提供场所、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孵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延伸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臂力。
(三)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为充实基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量的重要手段,推动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依托民政事务办公室、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现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社会工作站(室)。通过由具备社会工作教育培训背景的基层工作人员任职、公开招聘、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团队,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定点服务、巡回服务等方式为乡镇(街道)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
(四)加强相关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通过开发设置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可根据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各地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鼓励中小学校、青少年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四、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加强协调联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实效。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安排,作为加强和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的重要举措。教育部门要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发挥作用,为在校留守儿童提供相关社会工作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支持力度。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农村地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妇联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和相关单位中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开展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二)强化保障措施。民政部将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城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等方式,为各地探索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提供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将由政府提供且适宜社会承担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精神,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信息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思路,选择一批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较多、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和单位先行开展试点,积累经验、探索模式、创新方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在试点基础上创建一批示范地区和单位,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由点及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广泛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及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介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熟做法,提高社会认知、扩大社会共识,影响带动更多地方和单位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发挥作用。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农村困境儿童相关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
民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