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益法传真 2022-09-22 00:00
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组织在推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中,因社会组织制度不健全、治理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等原因,出现了基金会或其负责人违法,甚至犯罪现象。本文以原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为例,谈谈慈孝基金会理事长因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的警示。
【案情简介】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豫刑终130号记载: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韩某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某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某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某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韩某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某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某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1、韩某臣等账户后支出。
【判决刑期】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豫09刑初27号判决韩某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当事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韩某臣犯数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文仅讨论韩某臣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暂不讨论其他犯罪。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犯罪构成要件】
基金会的理事长属《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将数额较大的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害了基金会合法权益。
【警示】
本案中韩某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将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1、韩某臣等账户后支出,而宏丰集团公司、天圣机械公司又直接或间接受韩某臣控制或实际控制,最终将基金会的财产导出占为己有从而被判入狱。本案判决也给基金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本案的公布也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意义。
一、基金会理事长“一言堂”给其犯罪创造了可能
本案中慈孝基金会理事长决策权利未能有效约束,基金会民主决策机制失灵,基金会重大资产处置未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两千多万的资产处置,理事长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其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创造了可能。这也是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的重要参考,如果韩某臣不是理事长,他或许也就无权处置基金会如此大额的资产了。
基金会理事长“一言堂”不能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能有效的被约束,那么,基金会理事长实施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二、基金会理事的监督失灵,也为理事长犯罪创造了可能
基金会理事有参与基金会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有监督基金会决议、执行合规的权利。基金会理事发现理事长违反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资产处置制度等规定擅自处置基金会财产时,应及时采取召开临时理事会、提请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向民政部门反映等措施阻却理事长违规行为的实施,履行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基金会理事根据《章程》规定,有义务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因此应及时行使理事权利阻却理事长侵害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三、基金会监事的失职,也为理事长犯罪创造了可能
基金会的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履行对基金会的监督职责。监事发现基金会理事长擅自处置基金会大额财产违法违规时应及时履行监督职责,监事有权查阅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有权提出质询或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基金会理事会作出的违法违规决议或理事长擅自作出的违法违规决议。监事发现基金会理事长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履行监督职责。监事失职不予监督,也为理事长犯罪创造了可能。
综上,基金会遵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仅是基金会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会决策、执行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还是有效避免类似本案中理事长犯罪的制度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