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2018-09-28 00:00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主要目标
——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系。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分类标准明确、登记分级清晰、政策体系完善、综合监管有效、审批便捷高效。
——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支持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广泛开展;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平台、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支持性、枢纽型平台覆盖至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基金会经验深入推广,作用有效发挥;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体系。以行业协会商会为重点的政社分开基本完成;政府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事项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更加完善,自主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政府与社会组织新型合作关系逐步建立。
——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按单位、行业、区域分类推进、全域统筹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不断强化,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渠道进一步拓展,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有力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优先重点发展领域
(一)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城乡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平台。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总结推广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先进经验,培树先进城乡社区组织和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
(二)积极发展公益慈善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有较强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社会组织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体制,明确审查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一)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省、市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全市性社会团体一般由法人单位发起。活动地域跨区(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市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四、完善支持引导政策
根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际需要,认真落实和完善社会组织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创制力度,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健全全市统一、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支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开放式社会组织发展园区,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好发展平台。鼓励高校在社会组织创新园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加强高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三)优化发展环境。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类社会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社会服务业领域。鼓励探索多元化捐赠、投资举办社会组织模式,拓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渠道;鼓励驻社区企业等发起成立社区基金会,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鼓励企业和企业家等发起设立公益慈善基金会,支持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社会组织探索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相关公办机构的改制重组。重点培育、优先发展一批服务能力强、作用发挥好、公信力高的品牌性社会组织。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等要求,全面落实公益慈善捐赠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层级,依据相关规定,由相应的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行使确认权限并办理。
(五)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畅通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公务员招考等选拔考试中,在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
五、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改进执法和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要指导社会组织严格落实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和资金数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公益性捐赠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申领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加强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
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查处。外事、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捐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依据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四)规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发起成立和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社会组织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各级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对社会组织宣传工作从严把关,新闻单位在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报道前,应首先确认该组织的合法性,验证其是否具有民政部门制发的登记证书及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经核实无误后再进行报道。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六)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六、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作出制度性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使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由企业家担任,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
(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和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运作、诚信执业。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稳妥推进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稳妥开展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依法保护社会组织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的资产。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技术资料或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以及通过举办展览、组织培训和开展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为经营性收费项目,不属财政收入,不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政策规定和省、市要求,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不得领取报酬及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七、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发挥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职能,在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谋划、宏观指导、协调推动本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结合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同步做好摸清党员底数、督促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指导推动党组织组建等工作,对在本级登记且没有落实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兜底管理。依托工商联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综合党委,负责指导异地商会、会员企业中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工商联所属的商(协)会党建工作,指导其他会员企业党建工作。依托司法、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设立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行业党组织;根据所监管的社会组织数量和工作需要,可依托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行业党组织,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依托文联、社科联、科协等部门成立枢纽型党组织,负责指导会员单位党建工作,直接管理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社会组织集中的园区、商贸区、商圈等建立区域性党组织。在街道和具备条件的镇成立综合党委,对未纳入行业党组织、枢纽型党组织和区域性党组织管理的社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单独成立党组织。社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纳入区域性党组织管理;也可以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四)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机制。以区(市)为单位设立党建工作经费,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党费全额拨返、留存党费支持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党建项目支持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帮助党员较多、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加大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活动场所建设力度。提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由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因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差旅费按照所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同等职务人员标准,在社会组织据实报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八、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加强工作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市级层面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市)参照建立相应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抓好督促落实。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关法规的具体政策规定,做好社会组织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构建上下衔接配套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信息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信息化专业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执法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推行社会组织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测评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云中心、慈善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抓好督促落实。各区(市)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相关配套文件要全部出台。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