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2017-12-05 00:00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滇人员的管理,促进西部计划在我省的顺利实施。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印发<2016-2017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6〕6号)、《共青团云南省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青联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滇人员是指参加云南省全国项目、云南省地方项目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派遣、管理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我省逐级分别成立西部计划省、州(市)、县(市、区)项目办,各高校成立西部计划项目办,具体负责云南省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是云南省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在云南省参加西部计划包括全国和地方项目所有大学生志愿者及各级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和各级项目办、各服务单位。
二、招募选拔
第六条西部计划中央项目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办、各高校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报名。有意愿参加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登陆西部计划官网(http://xibu.youth.cn/)查看有关情况,登录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官网报名成功后,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团委(团总支)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二)资格审核。高校项目办收到《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审核报名信息并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三)笔试面试。高校项目办须对审核通过的学生开展笔试、面试,测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能力、心理健康水平、逻辑与表达能力、志愿精神等方面,选拔成绩突出的学生。招募省项目办也可统一组织笔试、面试。
(四)体检。学校位于昆明市的志愿者,由招募省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学校位于非省会城市的志愿者,可按省级项目办要求,由所在地区的州(市)级团委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内容参照《西部计划志愿者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招募省项目办及时联系相应高校进行调换补录。
(五)公示。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志愿者名单报招募省项目办。招募省项目办对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名单在团省委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
(六)签订招募协议。公示无异议后,招募省项目办与入选志愿者签订招募协议并发放《确认通知书》,协调高校项目办建立志愿者候备人选库。
(七)公布名单。全国项目办汇总审定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八)补录。在集中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八月底),服务省项目办对未报到的人员和流失人数可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报名人员中进行补录。
第七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的招募工作按照省项目办统一部署,由组织实施地方项目的州(市)项目办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报名。有意愿参加西部计划且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州(市)项目办了解有关情况,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
(二)资格审核。各州(市)项目办收到《报名登记表》后,及时组织审核报名信息和招募资质,并在州(市)意见栏中填写审核意见。
(三)笔试面试。各州(市)项目办须对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开展笔试、面试,笔试内容包括西部计划政策、脱贫攻坚、志愿精神、基本素质能力、心理健康水平、逻辑与表达能力等方面,选拔成绩突出的学生。笔试由各州(市)项目办统一以州(市)为单位命题,面试由各州(市)项目办指导县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分县(市、区)面试。
(四)体检。地方项目志愿者由组织实施地方项目的州(市)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也可由服务县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组织体检,体检内容参照《西部计划志愿者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各州(市)项目办要及时进行调换补录。
(五)公示。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州(市)级团属有关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志愿者名单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对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审核后,报全国项目办。
(六)签订招募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各州(市)项目办与入选志愿者签订招募协议。
(七)补录。在集中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八月底),各州(市)项目办对未报到的人员和流失人员可进行一次补录。
三、培训派遣
第八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全国项目办统一部署,各服务省、服务地、高校项目办共同配合实施。程序如下:
(一)在校培训。高校项目办在毕业生离校前,对入选志愿者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和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内容的培训。
(二)集中培训。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身份证件,到服务省报到并参加由服务省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日常管理、考核培养等内容。
(三)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由县级项目办组织开展县情、乡风、民俗及教学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四)岗中培训。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由省项目办统一部署,各州(市)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集中培训。各州(市)项目办在招募完成后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开展基层工作方法、志愿服务理念、安全和心理健康、就业创业、政策法规、日常管理、考核培养等内容。
(二)岗前培训。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由县(市、区)项目办或服务单位组织开展县情、乡风、民俗及教学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三)岗中培训。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理念学习和服务工作体会交流,提高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在西部计划志愿者集中培训期间,服务省项目办按照《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
第十一条志愿者赴服务单位报到,须持有省项目办或州(市)项目办的派遣证明。服务州(市)、县(市、区)项目办、服务单位接收志愿者时,须在派遣证明上签字。
四、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志愿者到岗后,县(市、区)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原则上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但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予以调整。因健康、语言、生活习惯等原因,志愿者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报省项目办批准,可在本州(市)范围内调整服务地。服务岗位不支持跨州(市)调整。
第十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除应遵守全国项目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省、州(市)、县(市、区)各级项目办的管理,积极参与各级项目办组织开展的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和集体活动。
(二)服从服务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服务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保证服务工作的质量。
(三)全面、严格履行《招募协议》和《志愿者服务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维护服务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不以所在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活动。
(四)自觉加强个人修养,自觉加强同服务单位职工以及其他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团结,互帮互助,营造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五)不得向服务单位提出超出服务岗位的物质要求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对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志愿者享受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发放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艰苦地区补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并设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发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加强自我管理。
第十八条志愿者到岗服务后,要贯彻和落实中央和省委的相关政策,自觉投身扶贫攻坚实践,做好共青团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各县(市、区)项目办要组织志愿者组成西部计划志愿者扶贫工作队,由县(市、区)项目办负责人担任队长;各州(市)项目办要对应成立西部计划志愿者扶贫工作大队,由州(市)项目办负责人担任大队长;省级层面成立西部计划志愿者扶贫工作总队,由省项目办负责人担任总队长。在医疗卫生、市场营销、基础教育、农业科技、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就业、青年创业就业、实用技术培训、法律援助、电子商务等方向结合专长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可保留在毕业高校,高校要切实履行学生档案保管的义务。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服务单位的党组织要加强对志愿者的联系和培养,可按照党员发展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条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5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5-10天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后,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10天以上的,经州(市)项目办同意后,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服务期间,志愿者在向服务县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不计入累计时间),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研究生支教团的要报全国项目办核准)。
(五)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休假或请假期间,离开服务单位后,志愿者应随时与服务单位保持联系。违反规定擅自外出或超出请假时间,发生有关事故的,由自愿者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六)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强化志愿者管理,采取日汇报制度。志愿者在节假日晚八点每日向服务单位专职管理人员报告在位情况。服务单位在假期结束的当晚八点向县级项目办报告志愿者的假期安全情况。重大节假日(指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市、区)项目办须报市(州)项目办,汇总后上报省项目办。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服务省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第二十二条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经服务省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服务县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省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服务省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省项目办或全国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上报服务省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3日的,视为自动离岗,解除协议。
第二十五条凡因违约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志愿者,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等。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反馈给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二十六条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安全健康教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服务期间,对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的教育、指导和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的要求,定期开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检查各种安全设施,教育、指导志愿者防止交通、水、火、电、煤气、饮食等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项目办负责人及服务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按规定上报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志愿者外出集体活动时,需预先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制定详尽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四)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项目办将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报告》报州(市)级项目办,州(市)级项目办以州(市)为单位报省项目办。
第二十九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志愿者安全责任自行负责。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医疗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有关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服务县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重伤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2小时内报全国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服务省项目办应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联系志愿者所在学校或毕业学校、家属,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在发生突发紧急事件时,按照《云南省处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报州(市)项目办、省项目办,省项目办应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违纪事故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全国项目办及省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三十二条志愿者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主体责任。志愿者应全面、充分认知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存在的隐患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采取有关事故防范措施。除各级项目办或服务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事故外,志愿者不能向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求赔偿。
第三十三条服务单位要为志愿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告知志愿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隐患。对志愿者进行安全健康管理,切实履行对志愿者安全工作的直接教育、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服务县项目办要发挥志愿者安全健康的指导责任,对服务单位是否履行安全保障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志愿者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州(市)级项目办对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负有监督责任,要督促、指导县级项目办做好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处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突发紧急事件预案》,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并落实好本州(市)志愿者请销假、安全健康教育、指导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级项目办应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意外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统筹做好全省西部计划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做统筹协调工作,督导州(市)、县(市、区)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六、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青联发〔2016〕11号)、《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工作生活保障的通知》(云青联〔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七、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云南省西部计划管理考核工作按照《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服务县级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绩效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志愿者的工作特性,以志愿者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开展本职工作之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为主要内容,专门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服务县项目办应在每年6月对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在全国项目办或省项目办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准确填写服务时间,并盖章确认。2年期志愿者发放西部计划纪念章。
第四十二条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市、省优秀志愿者;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参加中国十大杰出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第四十三条每年7月份,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工作,填写《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一份交志愿者带回装入档案,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一份存档。服务单位和服务县级项目办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作好志愿者的真实评价;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八、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各级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地区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实施,原《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