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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证照管理办法

来源:社会组织法律网 2021-03-04 17:07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所有证照原件、申办原始资料及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照的借阅原则是一事一借、用毕归还、再用再借、谁用谁借。

第三条  基金会证照资料的种类包括证照原件: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户许可证、房产证、社保登记证、章程等证照原件及其申办原始资料;重要文件,如合同书、政府部门公文批复等;经基金会领导指定要求专管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证照原件归综合保障室专人统一保管、更新和传送。

第五条  基金会证照资料的使用管理: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借用、复印证照资料,须到综合保障室填写《文件档案、证照借阅登记薄》,写明拟用证照资料名称、归还期限等,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到综合保障室专人保管处办理相应手续;

(二)基金会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逐级向基金会负责人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三)不能擅自使用基金会的证照进行各种担保。

第六条  证照的年审、变更、延期等相关手续,行政类证照(如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财务类证照(如开户许可证等)由综合保障室专人负责办理,其他证件由最初办理证件的部门办理年审、变更、延期等手续,证件归属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手续办理和申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相关责任:

(一)证照管理人确保证照数量的准确性,对于借阅和归档都应有相应人员的签字确认,证照管理人负有登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二)证照借阅人负责借阅期间的文件保管,确保基金会证照的完整性和整洁性,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档,不得将证照转借其他人使用。

第八条  《文件档案、证照借阅登记薄》永久保存,不得毁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备案信息:京ICP备16001894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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