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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的提示

来源:本站 2019-07-05 09:31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关于规范基金会对外开展合作等事项的提示

近期,我部发现有些基金会在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只挂名不监管、违规参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还有的基金会盲目追求专项基金数量,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失察失控,导致问题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秩序,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基金会要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忘初心、牢记宗旨,依法规范开展相关活动。

(二)基金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的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不得“挂而不管”、“顾而不问”。

(三)基金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申请。已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基金会不得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评选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或摊派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四)基金会要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注重高质量发展,根据管理能力严格控制专项基金规模,切实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基金会在开展合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专项基金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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